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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伪造重要诉讼证据 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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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

    常报全媒体讯 近日,天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因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法院依法处以1000元的“诚信罚单”。

    今年10月,原告董某(系未成年人)诉被告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董某的法定代理人丁某提供了多份于2019年出具的加盖“常州某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拟证明董某的父亲老董因照顾原告存在的误工损失。

    天宁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在审查该证据时,发现多份证明上加盖的公章均没有下半部分,遂对公章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承办法官立即来到这家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常州某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2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苏某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公章同时更换。公司负责人提供了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予以证明。与此同时,经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比辨认,丁某提供的多份证明上加盖的公章,都与公司2018年4月前使用的“常州某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不一致。

    11月13日上午,承办法官找来丁某谈话,询问其相关情况,并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的相应法律后果,丁某对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始终不肯承认,始终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丁某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确认丁某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后,天宁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且鉴于丁某不思悔改,对丁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处罚。

    11月15日下午,丁某主动来到法院缴纳了1000元的罚款。

    法官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审理难度加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还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伪造证据是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该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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