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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来源:南京日报 人气: 编辑:新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2
摘要:这些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一些人到了退休年龄还想“发挥余热”,被原单位“返聘”,或去新单位再就业;一些大学生在校期间,会在校外做一份兼职,增加社会阅历,也减轻父母的负担……但是,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大学生在校外兼职,都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日前,记者结合具体案例,采访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的律师。 

  在校兼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前年,成小媛读大三时,来到一家语言培训公司实习。大四寒假前,她与该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毕业之后,成小媛工作了8个月,申请离职。但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成小媛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每周工作6天,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成小媛与单位交涉未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该公司否认与成小媛的劳动关系。成小媛随后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申请援助。 

  援助团律师贝雅娣告诉记者,成小媛大学毕业之后8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单位须支付这8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补偿加班工资,总共3万余元。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部门仲裁的劳动关系是从成小媛大学毕业之后开始算起,之前大三、大四期间的工作,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退休老人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属工伤 

  家住秦淮区的吴强今年64岁,退休之后经同行介绍,他来到一家新公司上班。去年,在上班的路上,吴强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将吴强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将其辞退。吴强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公司给予赔偿。 

  参与这起案件援助的律师刘洁说,该案中的刘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没有交工伤保险。与新公司建立的用工关系属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不了工伤,只能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张赔偿。 

  对此类案件比较有经验的援助团律师李越峰告诉记者,这种情况,通常的裁判口径是,如果该人员在未满退休年龄之前就在该单位工作,并且一直工作至退休以后,一般仍然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该人员是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该单位工作,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是农民工,一般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家政员要求加班费,要看合同约定 

  家住建邺区的陈女士有一对双胞胎,去年经邻居介绍,找到刘阿姨帮忙带孩子。用工前,双方协商好,刘阿姨平时住在陈女士家,一个月休息两天,月工资6000元。今年初,陈女士因为不满意刘阿姨的服务,将其辞退。不久前,刘阿姨跟陈女士提出,要求她补发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律师李越峰告诉记者,该案中,陈女士在法律上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个人与个人之间只能成立劳务关系,不存在相应的加班费。因为只有在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加班费一说,劳务关系中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没有加班费。现实中,还有一种家政服务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其工作受家政公司安排,工资也是家政公司发放,那么家政公司就不再是单纯的中介方,而是被认定为与家政人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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