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的通知》,就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工作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公租房租赁合同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据通知要求,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3年。鼓励各地适当延长公租房租赁合同年限,稳定困难群众预期,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通知》对合同违约与终止作出8项规定,发现存在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问题,应按合同约定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关系。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违约惩罚措施,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