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11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应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以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签按揭协议影响市民贷款的,开发商最高或被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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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签订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合法合规,信誉良好;财务状况良好,开发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85%,落实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开发单位愿意为贷款职工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开发单位同意在担保期间内,代为偿还借款人违约拖欠贷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
办法明确了按揭协议办法时限。开发单位提供材料符合签订条件并由贷款管理处(分中心)现场了解项目情况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及信息发布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明确了罚则。对于普通住宅楼盘,开发单位不签订按揭协议,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附: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对于普通住宅楼盘,开发单位不签订按揭协议,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尚未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暂停与开发单位签订按揭协议;对于已经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暂停该按揭协议的贷款审批以及与开发单位后续的按揭协议签订工作。
(一)开发单位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的;
(二)开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三)管理中心认定开发单位存在其它的不良情况。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违反按揭协议相关内容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执行该协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单位办理准入的行为,根据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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